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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光伏项目能源增量全部留给所在市

文章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02-07 | 作者: | 点击次数:

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16个“两高”行业新上项目必须落实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耗煤项目必须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且替代源必须来自“两高”行业项目。

对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含熟料和粉磨站)及轮胎项目,实施提级审批,由省级核准或备案。

新增年综合能耗超过5万吨标准煤“两高”项目,须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委窗口指导。国家布局山东省的“两高”项目单独下达的能耗煤耗指标,可按国家规定用于项目建设。

鼓励各市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50%由省级统筹,50%留给所在市;对光伏发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全部留给所在市;对“十四五”期间,建成投用的核电机组能源增量,50%由省级统筹,50%留给所在市。留给各市新能源的能源增量,除国家和省里布局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必须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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