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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恐失“特殊待遇”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 发布日期:2010-04-16 | 作者:张涵 | 点击次数:

 “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和综合利用将被强调,可再生能源将不确立为优先发展地位。”记者昨日获悉,我国能源法政策取向进一步明晰,草案将于年底前报国务院审议。

值得注意的是,原先草案中关于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展”表述,在新草案中可能改为“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恐失“特殊待遇”。相关专家则表示,法案内容符合国情,也不会影响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据介绍,能源法制定就是否应将可再生能源置于优先地位给出了指向性意见。专家们认为,煤炭等化石能源占我国能源比重仍超过70%,这一状况今后很长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性改变。可再生能源要实现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比较大“还是很遥远的事情”。因此,置可再生能源于优先发展地位,明显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符。

专家指出,一方面要鼓励促进可再生能源形成新的可替代能源,但更应该强调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和综合利用,将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一个比较重大的政策倾向。

“这一指向非常符合当前我国国情,是严谨而实际的。”中国可再生能源协会副理事长孟宪淦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孟宪淦介绍,多年前我国已经进行了能源战略研究,制定了“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的总体战略,尽管能源法一直没有出台,但这一战略始终未变。目前我国单位GDP的能耗是日本的8倍,甚至比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还高。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刚刚起步,从切实考虑国情出发,强调传统能源的高效利用是现实的。

那么这一政策导向是否会影响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孟宪淦认为,这种担心完全不必要。“国家已经对可再生能源进行了清晰而明确的定位,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将达到15%。”

“这一定位也是在战略中的,从未变化。”孟宪淦表述,“法律制定不是随意的,当然也不会与以前的决策发生冲突。可再生能源的位置已经确定,不会受到影响,其发展与总的能源战略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此外,新草案厘清了一些重大的方向性问题。根据新情况,国家能源委员会将明确写入能源法;对能源管理体制的表述,也将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同时,更加突出体现不同能源领域的不同政策取向,而能源财税价格政策则分散到各章节中做出相应规定。

虽然有了明显进展,但各界关注的诸多重要问题依然待解,如能源基础配置中能不能提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是否应以市场为主导?作为指导能源全局发展的基础法律,能源法需要对此类重要问题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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