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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启动《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

文章来源:中国能源报 | 发布日期:2012-03-08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提高和在国内的应用,有必要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执法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谈到自己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准备的建议,褚君浩院士充满自信。

他指出,虽然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电网企业也应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再生能源例如光伏发电、风电在很多场合不能并网发电,没有能够很好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如在光伏行业,目前我国是光伏电池制造的大国(占世界60%)、但还是应用的小国(2010占世界3%),2011年中国市场有较大进步,达到12%。”

“如果用户能够根据自身条件,投资自建小型光伏电站,‘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力上网、电网平衡调节’,工业和商业企业用电实际支付的电价水平越高,自发自用的经济性就越好,对政府补贴依赖就越少。许多发达国家开发利用太阳能发电比我国早,在发展思路、模式和方法上积累了丰厚经验。总体看来,就是:将分散的资源分散利用。”褚君浩说。

然而,他同时指出,当前《电力法》规定的“供电专营”,使本可用380伏电压直接使用的分布式光电装置,被要求原地升压至10千伏以上入网计价,再降回380伏按销售价格结算,这无端增加了大量输变电投资。“按此规定,光伏发电‘并网难’就不足为怪,越来越多的屋顶光伏项目陷入困境,光电应用就不能在未来形成气候。”

光伏发电“并网难”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电网企业不愿接受千家万户自建的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量。因为目前我国电网企业的收入仍然是全部来自发电环节与终端销售环节之间“价差”。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一度电,则直接导致电网企业减少一度电的价差收入。 [NextPage]

近年来,光伏产业面临“内外交困”的现状。由于产业准入政策迟迟未能出台,各地区不计条件一哄而上,产品标准与市场监管缺乏,而企业注重眼前利益忽视核心竞争能力,大打价格战,使得光伏产业来之不易的比较优势几乎烟消云散,产业就此在国际竞争中陷入困顿。

因此,结合约20家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实践经验与教训,褚君浩提出建议方案,“重点针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执法检查。”特别针对如下几个方面:可再生能源电站建成无法并网的问题、可再生能源电站接入“最后一公里”问题,以及可再生能源电站建好后利用率低或闲置的问题。

针对“最后一公里”问题,“电网企业有建设电网接入新能源的义务,因此电网公司还需承担接入可再生能源的建网成本,其中包括变压器、变电站等一系列配套设施建设,电网不建好,收购就无法实现。”褚君浩说。

他认为,在执法检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目前国内光伏发电市场根据项目不同,归属于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今后可以设立统一的新能源对口组织机构,如国家级专管机构和国家级研发机构,在新能源并网、产业标准、技术评价、产品评价等方面起到管理作用。应探索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自建自发就近使用”光伏发电全新模式,加快发展太阳能光伏等分布式新能源。放宽国家科研专项基金对合资乃至外资企业的限制,以求在最大范围内对各种新兴技术的开发及应用赶上或超过世界先进水平。“在两三年内,单凭光伏产业自身的努力,很难实现与传统电力在中国市场上平等竞争。还需要一段时期的过渡期。在这个产业正逐步转型、国内市场又尚未完全成熟的关键时期,政府应该进行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帮助光伏产业顺利完成该阶段的过渡转型。”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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