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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生物质发电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文章来源:中国电力报 | 发布日期:2018-03-12 | 作者: | 点击次数:

扶持并发展农林生物质发电,是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战略目标,是改善环境质量,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任务。

国家《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我国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500万千瓦,年发电量为900亿千瓦时,其中农林生物质发电为700万千瓦。根据国家能源局今年1月24日发布的数据,2017年我国生物质发电累计装机达1488万千瓦,年发电量为79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2.7%。农林生物质发电已投产项目达300多个,核准待建的有300多个。

农林生物质发电所用燃料主要是农作物秸秆及农林业生产、加工产生的剩余物和一部分废弃家具、建材。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发明了一系列收集、打捆、翻晒的机械,引导加入农民参与农林废弃物的收集行列。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提高了他们的环保意识。更重要的是,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正全面转向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电站业务,一个电厂可以带动一个产业园区或小城镇,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引擎。

行业当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以下简称“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优惠目录”)两个文件执行。

其中,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第三项类别“再生资源”对农林废弃物的表述为: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要求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增值税优惠目录中对农林剩余物及其他的表述为: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要求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从宏观上看,上述两个政策目录的行业涉及面很广,而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处于所有资源综合利用价值链的最末端,是生物质5种利用方式“能源化”,且为择优利用后不可再利用的剩余部分。它的第一功能是环保。由于两个政策目录没有涵盖行业所有可利用资源品种,导致行业存在极大的政策违规风险。

从微观上看,农林生物质发电厂投资成本高、投资强度大、回收周期长,企业燃料成本普遍超过经营保本的上限值0.5元/千瓦时。行业的上网电价是0.75元/千瓦时 (含基本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各省基本电价在0.35~0.45元/千瓦时之间,补贴电价一般在项目投产两年后才开始结算。行业没有形成真正的良性循环。

另外,农民收集农林废弃物的行为是不连续和临时性的,季节性很强,而农林废弃物不能作为免税农产品开票,很大程度上挫败了农民的积极性,增加了收集难度。

从政策本身来看,这两个政策目录对农林废弃物品种的表述不一致。所得税优惠目录在2008年出台后再未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值税优惠目录经过几次修订已比较完善,但对行业利用的农林废弃物品种没有全覆盖。

为此,有行业人士提出了优化和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希望对上述两个政策目录同步修订和完善,一是将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收集利用的农林废弃物品种全部纳入,并取消技术标准中对农林废弃物的比例要求;二是统一两个目录对农林废弃物品种的表述方式和内容。

把农林废弃物作为免税农产品,让农民享受免税农产品的相关优惠政策,更大程度地调动他们收集农林废弃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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