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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垃圾处理标准体系

文章来源:网络 | 发布日期:2006-06-27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包括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理处置等环节。根据服务区域和垃圾处理场所间的距离远近,收集起的垃圾将经过转运或二次转运,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处置。尽管我国垃圾处理的产业尚未最终形成,但技术水平已有很大提高,不同处理环节所需要的工艺、设备、设施也在不断完善中。

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焚烧、堆肥、填埋)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标准体系框架。在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理方面按照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编制的工程技术标准作为通用标准,就相关方面的技术要求进行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同时,对这些工程在工艺、操作、安装、检测、运行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方面编制更加细化的专用标准,对工程在实施中的具体细节性技术要求进行规定。
目前,与垃圾从收集到处理过程中的各环节技术要求相对应的工程技术标准有: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法与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这些标准作为通用技术标准,在转运站的选址,规模、建设和环境、分选设备、中转设备和设施;在堆肥原料、堆肥工艺、环境保护、堆肥厂的设计、施工验收;在焚烧厂的总体设计,生活垃圾产量与特性分析,垃圾接收、储存、运输、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电气系统、仪表和自动化控制、建筑与结构、环境保护、工程施工与验收;在填埋场的选址、填埋物、填埋场施工、填埋作业、管理、填埋场评价及验收等各方面从设计、施工、验收均提出了技术要求。

在这些技术要求和规定中,对一般性的技术要求,执行者在实际操作中应做到符合标准中的一般性技术规定;对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消防、节能、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要求和规定,执行者在实际操作中必须要按国家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执行。

除了上述通用标准,我国垃圾处理体系中对各种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过程也有相应的专门标准。目前,这一层次的专用标准已有: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在编);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待编)。
垃圾处理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

垃圾的处理和处置是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也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更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这部分基础设施的建设除了在技术要求上做出规定,制定相应的工程技术标准外,国家还对整个项目进行宏观控制,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1998年以来建设部、国家计委相继发布实施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制定使垃圾处理项目从立项开始就按照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来进行。项目建设标准对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做出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该标准对垃圾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建设原则、国家有关的经济建设方针、有关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条款,以强制性为主,要求项目在决策和建设中,有关各方认真贯彻执行。对处理设施在选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虽做出规定,但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定。

     目前在编的还有有关垃圾处理场用地指标的标准
有关垃圾处理方面在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上都有强制性规定,前者是国家需要宏观控制的,主要涉及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后者则是在标准的条文中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从安全、卫生、环保、公众利益等方面作具体规定。

项目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前期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建设标准中的内容综合体现在项目建设中国家对该项目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对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适用性。它是为有关部门、咨询、设计、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使用。而工程技术标准它是根据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工艺要求、性能指标,技术特点规定具体的技术要求,它的服务对象更多的是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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