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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门窗要隔热中央空调要改造 建筑节能刻不容缓

文章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 发布日期:2005-08-09 | 作者:不详 | 点击次数:

    建筑节能是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是: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实现建筑节能。到2007年,全省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2008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其中杭州、宁波等大城市推行实施节能65%的标准;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通知指出,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进行项目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建造,其中建筑围护结构达到隔热保温要求;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要实行隔热保温措施,重点做好门窗和墙体的节能改造,同时鼓励公共建筑对高耗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加大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围绕建筑物墙体、楼(屋)面、遮阳等建筑围护系统,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太阳能、地热(冷)、水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加大对节能材料、产品和技术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力度。依法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禁止和限制新建建筑使用粘土砖和高耗能的用能设备系统。

  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对开发生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科研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要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

  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对不符合节能建筑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钱江杯”优质工程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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