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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开放引起的利益与主张之争:背景与解决

科学时报编者按:自现代环境保护运动兴起以来,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就一直引人关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国家层面关注这一问题的体现。但是,仅有这个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何实现工程与环保的协调发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楯多年关注环境保护工作,尤为关注重大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并将自己对此问题的思考形成文字。我们刊发此文,是希望给读者提供一种参考,也希望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个问题,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起,在中国广袤的国土上,水电开发不断推进,与之相关的争端也屡屡发生,并不时引出一些群体性事件。利益和主张的不同,导致争论在政府的规划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业主(水电公司)、地方政府、移民、民间环保组织,以及意见各不相同的专家之间展开。争论的问题是什么?争论的背景是什么?争论的问题应怎样解决?这一切,检验着政府的价值取向及平衡不同利益的能力。

  我们面对的问题是什么?

  引发争论的问题是:

  我们到底需要多少电?我们的目标是首先为了赶超,为了和发达国家比拼而要使经济翻番,还是把切实地普遍地提高国民福祉、提高国民的生存质量、实现社会公正、与自然和谐相处,以使人类永续发展放在首位?

  在不影响环境和生态的工程中,怎样平衡水电部门和移民及当地居民等的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水电工程,上还是不上?因水电工程而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由谁制定?由谁批准,资金由谁负担?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达到什么程度,水电工程就不应上马?

  当在一个具体的地方,水电工程的兴建会导致某一个或者是某一些动植物物种灭绝,或者是使工程所在地珍贵的、濒临灭绝的或法定保护的动植物物种无法继续生存时,水电工程是否应修建?

  当在一个具体的地方,水电工程的兴建会导致工程所在地的文物、古迹或者是独特而无可替代的风貌、景观无法按原有的状态存续,会导致人类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原状态被破坏时,水电工程是否应修建?

  当在一个具体的地方,水电工程的兴建会导致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一种民族的原有的生存方式、一种人群的特有的传统习俗和生存状态,或者是人类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作灭绝时,水电工程是否应修建?

  水电是否是清洁能源?在能源的开发上,应怎样处理水电、火电、核电、风电、潮汐电、太阳能电以及新能源研究与开发的关系?

  现有的各种发电方法的污染是否绝对无法改变?现有的各种发电方法对生态的破坏是否绝对无法改变?现有的各种发电方法的成本是否绝对无法降下来?我们是否应在改变前述各种发电方法的问题的研究上投入资金,还是只在继续采用上述发电方法发展电力上投入资金?

  我们比其他国家等量电力创造财富低的状况是否可以改变?是主要从扩大电力产业的规模来解决能源紧缺问题,还是应该更多地从减少浪费、节约能源着手解决,合理地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的效率?

  利益和主张之争的背景是什么?

  中国社会的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在从封闭转向开放,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同时,中国也从一个总体性很强的社会,转向了一个利益和主张多元的社会。当不同人群的利益和主张不同的势态已经形成时,强势集团的声音过多地影响了立法和决策,弱势人群的声音却很难传到立法和决策者那里。原因是一些政府机构不以“市场出效率,政府保公正”为然,而在“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下,天天想着招商引资,经济翻番,对民间疾苦和身后之事留意不够。在前述争论中,水电就被一些人指为强势的利益集团;政府又难以作为一个利益无涉的整体来平衡各种利益,政府中的一些机构有的被指同水电站在一边,有的被指声音微弱,态度左右摇摆。主张水电大力发展的声音说:水电全为国家发展,经济增长;反对者则说,水电剥夺农民,破坏生态,污染环境。

  问题应怎样解决?

  利益和主张不同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常态,甚至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常态。问题是,在利益和主张不一致的情况下怎样协调和平衡不同的利益和主张。第一是公开,从始至终的公开,完全的公开。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参与的前提,是防止代人民行使公权力的人的恣意和腐败的良药。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据此,与水电工程相关的规划、可行性分析、移民安置方案、环境评估报告,政府机关的审批文件及相关决定,以及相关的水文、地质、灾害等资料,地区历年的统计资料等均应公开。

  迄今为止,与水电相关的前述各类文件资料均不公开,公众、传媒、意见与水电开发相左的专家与政府和水电开发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第二是良好的具有实质意义的公示制度的建立。公示不仅是为了使人们知晓,更重要的是使人们能在知晓的前提下发表意见,参与决策。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的利益和主张不同,因而人们在参与中所表达出的意见自然会有不同。那种为了尽量减少不同意见,或者减少不同意见的声音使社会知晓下降而在公示中尽量少提供信息,尽量少给人以发表意见的时间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有关水电工程的公示应该从政府规划或者水电公司向政府申请工程立项开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公众,特别是利益可能受损的公众较早地知道威胁自己利益的事态的进程,使决策者从一开始就能听到不同的意见,能够更全面地考虑问题。

  第三是制定听证规则,通过制度化的听证会以保障决策者听取所有的意见。决策者固然有权决策,但决策者只有在按照法定的程序充分地听取了所有的意见之后才有权决策。这就是在法治原则下的正当过程——程序正义——的要求,其目的是切实地、同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

  中国面临的问题是,听证会不是必须举行的,决策者在是否要举行听证会上具有随意性;在什么人能成为听证会陈述人的问题上,听证会的举办者具有随意性;在听证会的议程上,在谁在什么时候可以讲话、可以讲多长时间、怎样讲上具有随意性,听证会缺乏符合法治原则的程序设置,开起来像是座谈会或者是意见征集会,以及,在一些时候,听证会的主持者往往就是意见争执的一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体现了法治所要求的程序正义,它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和效率。这些原则要求当一个人或一些人的利益可能因权力机构的决定而被改变时,他们有权事先知道,有权同其他利益和自己不同的人一样,向作出决定的机构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提出支持自己的主张的证据;而这种主张的陈述和证据的提出,应在利益无涉的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分问题进行,以使决策者和公众都能于对比中判定不同的主张和证据中哪些是更应该采信的。

  第四是建立官员和专家署名公开和官员问责的制度。重大工程的决策失误,对民众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部分弥补,而对环境和生态以及人类自然和文化遗产所形成的破坏,是永远无法弥补的。因此,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对自己在参与决策的过程中的行为是应负责任的。

  专家不具有公职身份,只是发表自己的意见而无决定权,因此,专家的错误的或者是不当的意见不管是出于认知上的原因、道德上的原因,还是利益上的原因,可以不追究法律上的责任,但却应负道义上的责任,因此,公开其姓名和意见是有必要的。

  至于官员就不同了。官员作为一种职业,受人民之托行使公权力,因此,必须对人民负责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五是设立专家库和独立专家制度,以及建立重大决策后续评估改进制度。

  迄今为止,与重大工程相关的调研、评估和决策中,听取专家的意见或请专家参与评估、决策已成定例。但“谁是专家”却始终是问题。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中,专家分别任职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机构(可以行使某种国家权力或者是与权力的行使相关联的事业单位),以及由国家财政预算支撑的科研单位或者大学。一项工程既已提出,专家中谁支持、谁反对,谁较易通融、谁较难通融,大体清楚。调研、评估、决策会议可以开多次,已开过的会上谁的意见如何是完全清楚的。因此,请专家时,请谁不请谁,再次开会时,头一次会议的参加者中,不再请谁和继续请谁,就成了完全可以左右最后所形成的“专家意见”倾向的关键了。而掌握“请专家权”就等于掌握了对“专家意见”倾向的决定权,甚至实际上已掌握了“代专家言”之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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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学时报 | 作者:李楯 李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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