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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调整进口税收优惠 鼓励大功率风电发展

  按照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不小于1.2兆瓦)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7年,我国风电装机新增装机296.17万千瓦,超过过去二十年装机的总和,累计达到556.17万千瓦,07年新增与累计装机分别同比增长121%和114%。该项政策将有助于促进当前风电行业整合洗牌。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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