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前结束的博鳌亚洲论坛2008年年会上,能源问题再次成为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期间召开的“绿色能源: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分论坛上,与会的中外代表为亚洲如何应对经济发展中面临的能源瓶颈“把脉”,而且强调要大力开发可再生的新能源。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空间有多大?面临什么样的困难?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一些业内人士。
国务院研究室唐元司长、中国能源网首席资讯官韩晓平等人认为,我国新能源开发潜力巨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技术、产业规模和企业实力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更重要的是,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
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在发达国家,鼓励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法规十分完善,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正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价格激励不足。德国、西班牙等国采用“供电收费制”,规定具有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向输电网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荷兰则采用激励性政策,通过提供价格补贴鼓励消费者使用新能源电力。德国的强制性购买法规定,大中型电力公司必须按居民电价的90%购买风能、太阳能、水利以及生物质能生产的电力。在我国,这方面政策还有很大改进余地。以风力发电为例,2006年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确定风电上网电价采用政府指导价,而政府指导价是按照招标形式的价格确定,致使一些项目面临亏损。
投资鼓励力度不足。为了减少推广新能源技术的成本,降低企业的风险,发达国家对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使用给予支持。日本通过“资本赠与计划”,促进光伏技术发展,也为火电、地热等其他新能源技术的发展提供支持。
财税优惠上有很大差距。美国从1992年起,对太阳能和地热项目永久减税10%,对风能和生物发电实行为期10年产品减税,企业每生产1千瓦时电力可减免1.5美元所得税。日本2004年政府用于太阳能发电的研发资金就达1.7亿日元,风力研发费1346万日元,生物能源研究费7190万日元。在我国,新能源产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当有限。太阳能热水器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税率甚至比家电企业还高。
【专家建议】
增强新能源发展政策支持的有效性
专家认为,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目前正处于发展初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研的资金仍显不足,科研周期长,投资回报不明朗,难以依赖商业融资。国家应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等配套措施,在投资、税收、价格、财政等方面出台激励政策,并为其建立起有效的融资渠道,以便尽快将这一朝阳产业培育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增长点。
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高世宪:加强在财税、金融、管理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建立合理降低风力发电的增值税税费,通过支持大型国产风机研发、补助国产风机采购、风电项目贷款贴息、延长贷款期等组合性的优惠政策,降低投资成本。太阳能热水器企业应享受与高新技术产业、可再生能源产业和家电产业相似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中国能源网首席资讯官韩小平:在非常时期,往往需要一些非常的强制手段。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应出台强制性文件,使有关建筑物与太阳能利用实施一体化设计,预留太阳能热水器管道。同时,应借鉴国外做法,规定电厂上网电力必须让新能源占有一定比例。
国务院研究室工贸司司长唐元:当前可利用国际清洁发展机制(CDM),为新能源项目提供国际资金和技术。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从发展中国家获得减排抵消额,抵消本国高成本的减排指标。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相当于6亿吨标准煤,将减少12亿吨二氧化碳,按每个单位10美元计算,碳收益可达120亿美元。
力诺集团总裁助理李日升:当前发展新能源产业,要抓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加快培育示范企业,不能把有限的资金“撒胡椒面”。比如,今后政府投资的新建大厦,应搞成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示范工程。同时,还可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建设一批沼气、秸秆气化等示范工程。 记者:赵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