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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能源瓶颈,不是简单的定价问题

    ●主持人:记者 支玲琳

    ●嘉 宾:肖国兴(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新闻背景:即将上报国务院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定价原则写入其中;而各方希冀以改变现行能源管理体制“九龙治水”格局的“能源部”,尽管在本周公布的“大部制”调整方案中未有现身,但是国家能源委和国家能源局的成立,多少还是给了人们一线希望。

    虽然缓慢,但是不可否认,能源改革正在逐步推进。但是,能源领域复杂的利益关系如何才能理顺,一部法律能否完成能源价格市场化道路,最终怎样的改革结果才能让各方都信服接受?面对诸多疑问,参与多部能源法规起草工作的肖国兴教授有着自己的看法。   

    主持人:价格改革是能源机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人们关心最多、争议最大的。很多学者,哪怕是顶着被骂的“危险”,还是纷纷坚持说,“中国能源价格偏低”,“一定要涨”。如果真是价格倒挂,那么一旦市场定价为主,岂不是肯定要涨价?

    肖国兴:“涨价论”在某个角度上是正确的。因为,在反映资源稀缺性、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等问题上,目前的价格形成机制的确存在缺陷。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价格需要放开,要用价格杠杆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因为高价必然要求全社会节约消费,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对控制能源消费的总量而言,肯定是有益的。但不可否认,其公平性会受到质疑。

    首先,在当前能源消费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势下,在一个本身缺乏竞争、市场机制发育并不完善、垄断部门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市场中,盲目的、急于求成的价格放开,带来的可能并不只是高价。一旦价格放开,还可能进一步强化垄断部门的定价权力,促使其转变为真正的市场垄断者,甚至造就出新的寡头。

    再者,像供电、供气,这在世界范围内都被认为是公共事业或公共服务。一般的理论都认为,定价的原则应该是合理成本上加一点微利。一方面,政府依法征税,取得税收,就应当担负起向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让承担公共服务的机构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面,大的垄断企业既然已经享受到了由行政垄断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那么是不是也应该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呢?

    主持人:既然可能一放就涨、一放就乱,那么该怎么理解《能源法》所设计的“市场定价为主”原则?怎样才能落到实处呢?

    肖国兴:首先,《能源法》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大的垄断企业必须受国家主管部门管理,这也就保证了未来的市场将会是一个制度性的市场,是一个没有游离政府监管的市场,不至于“失控”。但需要强调,所谓“市场定价”,更关键的在于培育建立市场。客观地说,虽然经过前期改革,但目前能源市场仍不完整,仍不成型。试问,没有市场,又何来市场定价?经济学家口中的“价格倒挂”,我认为只是问题的一方面,解决能源短缺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加强市场的竞争性。竞争是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率最有效的办法。所以这次《能源法》立法过程中,就坚持了“两条腿 ”走路的方针,明确能源市场化改革,不仅是价格,也包括产权。只有产权明晰了,多元社会资本才能进入,打破能源领域的垄断僵局。这次立法,从开发、加工到转换、供应服务,甚至节能服务,即能源的各个领域,凡是有市场活动的地方,都明确了产权。唯一的原则就是,法律不禁止即为准入。

    产权市场化,在《能源法》中被放到了一个很核心的位置上,同时也是这次《能源法》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多的。无论如何,产权市场化都是给了我们思考问题的另一个方向,是不是非要涨价?究竟涨价是出路,还是降低企业成本是出路?

    主持人:没有产权,何来市场,说来是这个道理。但是连吴敬琏先生都说,中国资源的产权市场化问题还处于史前时期。产权市场化,尤其是能源领域的市场化,要想推动,不是那么容易的事。《能源法》在这方面的突破,有可能落到实处吗?

    肖国兴:我们经常说“要从根子上治理问题”,这就是根子,而且客观上,现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我认为价格还是一个比较表象的问题,代表一种博弈的信息,不是简单的“低了就公平、高了就不公平”。所谓公平,关键要给人们一个概念 ———能源价格,是市场各方力量公平博弈的结果。当然作为前提,政府监管不可或缺。

    我们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我们做过调研,由于能源资源产权在法律上没有界定,一些地方,在清洁能源开发领域已经出现了不少投资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在石油价格日益高企、能源紧张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尤其需要大力发展替代能源、清洁能源,这时候也就更需要多元市场主体的进入。用经济学家刘易斯的话来说,如果我做投资都不能保证回报属于我自己,那我干吗还投资呢?产权市场化虽然难度大,但不解决是不行的。

    主持人:能源市场化,不是一般商品的市场化,它涉及到资源、经济,甚至是体制。这也是能源领域的市场化问题迟迟难以推动的原因。

    肖国兴:能源领域的很多关系,牵一发动全身。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一个制度的创新可以使大家都受益,那么人们都会接受改变。但如果达不到帕雷托最优的状态,那改革很可能就是一方受益、一方受损。这时候就会有人因为利益会受损而想方设法阻挠制度创新。但在制度设计上,我认为还是要去做。诺贝尔奖得主科斯1991年说过,一个制度学家远比牛顿伟大得多,我们不遵守牛顿定律,可能只是一件事做不好,但如果制度坏了,那将是所有的事都做不好。所以,加强能源制度研究,真的要重视起来。因为选择了好的制度,就选择了富裕和高效,而选择了差的制度,就选择了贫穷和低能。好在制度是可以选择的。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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