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网企业来说,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要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优先顺序是:
(1)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2)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
(3)核能发电机组;
(4)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5)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
(6)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包括未带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
(7)燃油发电机组。
4、关于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的耗能大户。据有关统计,2006年,电力、钢铁、有色、煤炭、化工等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对于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约束具有重要意义。
《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还应设置能源管理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5、禁止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电力
《节约能源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关于能源计量管理、统计分析及培训
《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三)调控手段
1、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税收的杠杆作用不容小觑。以燃油税为例,美国燃油税是英国的1/10,人均日油耗是英国的2.6倍。欧洲的成品油价格中近50%都是国家征收的价外税。一些国家正是通过税收手段,抑制了能源过度消费,促进了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因此,《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均规定,要对符合要求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提供税收扶持,对节约资源、进口节能技术和设备等方面实行税收优惠。
2、能源价格政策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价格起作用的情况下,一种资源供给不足,价格上升,使用者将会加大节约力度,或者找另一种价格较低的可替代资源。相反,如果价格不起作用,会出现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的现象。因此,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利用能源价格手段促进节能也是国家的调控手段之一。
(1)差别电价政策
《节约能源法》规定,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笔者认为,通过坚决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
(2)调整资源类价格
长期以来我国资源产品价格受政府管制,明显偏低,客观上造成了鼓励人们滥用、浪费资源的局面。《节约能源法》规定,要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因此,笔者认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使价格能够反应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对形成以节能和清洁生产为导向的价格政策体系,建立“谁节能、谁受益,多耗能、多付费”的新机制会有所裨益。
3、鼓励进口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
《节约能源法》规定,禁止进口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鼓励进口先进节能技术、设备。
四、结语
发展必须节约,节约才能发展。节约能源既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又是关系中国经济发展乃至世界经济发展与安全的重大举措。因此,《节约能源法》与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息息相关,对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尤其影响深远。如果说节约能源是一种企业责任、社会责任,那么电力企业将责无旁贷,并应力争作出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