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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相关税收问题探索

  [摘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当今世界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正向的外部效应,政府应当通过税收政策措施来增加其供给。本文简介了国外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政策的经验,提出了调整现有税收政策,进一步鼓励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建议。

  (中经评论·北京)一、税收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必要性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6条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2007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政府正在利用财税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产生的发展。

  (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外部效应”特点要求税收政策的支持

  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明显的正向外部效应,作为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能源,它对于提高能源对国民经济保障程度、保护生态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开发时间长、科技含量高、投资风险大、能量密度低、资源分散加之人们对其认识的不足,在目前市场条件下竞争力不强,不能通过完全市场竞争的方式解决资源配置问题,而需要通过政府干预,制定各种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来纠正其“市场失灵”。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经营的特殊性需要税收政策支持

  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过程一般分为4个阶段:技术研究开发阶段、技术示范阶段、初期商业化阶段和商业化阶段。从发改委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见,在其公布的88个项目中,只有离网型风力发电等17项处于基本商业化和商业化的水平,占总项目数的81%,其他各项仍处于技术研发状态或引进、示范阶段、商业化初期阶段。

  处在研发、示范和商业化初期3个阶段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市场相对狭小、生产规模较小、初始投资较高,即单位能源产量的成本较高。当前可再生能源的高成本、高价格是制约其技术商业化和推广应用的最大障碍。以发电技术为例,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成本过高,市场容量相对狭小。目前,除小水电外,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远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成本。如小水电发电成本约为煤电的1.2倍,生物质能发电(沼气发电)为煤电的1.5倍,风力发电成本为煤电的1.5倍,光伏发电为煤电的10倍左右。反之,市场狭小又会给可再生能源成本降低造成障碍,形成恶性循环,使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陷入困境。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生产等环节实施税收优惠.可促使其商业化进程顺利实现。

  (三)政府支持科技产业化方式的需要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一个重要特征是科技领先。本世纪下半叶后.可再生能源将逐渐取代传统化石能源而成为主导能源。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将成为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方面,当前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给现代工业化文明带来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敲响了警钟。大规模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是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技术领域。一个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技术创新将对其相对国际竞争力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税收政策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激励将带动我国科技进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

  另据WTO的相关协议,传统的依靠财政支出直接支持高新技术创新的方式将受到制约,而税收手段受到的约束条件要小得多,可以在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四)促进民间资金投资的需要

  从实践看,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初步消除了可再生能源投资的风险,各类投资主体纷纷增加了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入。国内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国家电网公司、五大发电公司、三大石油集团、神华集团、长江电力以及一些升级的能源投资公司纷纷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上海电气、东方电气和哈尔滨电气等大型装备集团也开始介入可再生能源制造业;国际主要的风机制造企业或企业集团也开始进入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我国的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大规模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同时,风险投资和民间资本开始介入可再生能源投资市场。到2006年底,大约有15家可再生能源公司(或一些大公司的可再生能源部门)分别在纽约、伦敦、我国香港、新加坡和国内等主要股票交易所上市,总市值超过了100亿美元。但民间资本和风险投资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领域仍属于初步进入,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初期,政府投入是很必要的,随着创业投资的发展,政府的低效率、官僚主义等一些弊端会显现出来。政府需要制定鼓励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可再生能源产业。

  二、国外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政策的特点

  (一)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根据美国1978年的《能源税收法》,购买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设备的房屋主人,其投资的30%可从当年需缴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和地热发电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又规定了生产抵税和生产补助两项优惠。生产抵税的内容是.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量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缴1.9美分的待遇。生产补助的内容是,通过国会年度拨款给免税公共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即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量补助1.5美分。此外,《能源政策法》还规定,企业用太阳能发电和地热发电的投资可以永久享受10%的抵税优惠。近来年,美国政府又将支持的范围扩大到生物质能和氢能,进一步加大了资金支持的力度。美国《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对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新优惠,包括:提供消费税优惠,促进提高家庭用能效率;设定新的最低能效标准,提高商用和家用电器效率:通过税收优惠,废止过时的不利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规定,加强电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减税等措旋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高能效汽车生产等。欧洲各国的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如希腊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产品实行免税:葡萄牙、比利时、爱尔兰对个人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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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经评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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