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循环经济的加速器——清洁发展机制
(一)中国发展循环经济道路上的瓶颈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尽管近年来经济迅猛发展,但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依然需要面对贫富差距较大、人均生产水平较低、生产技术落后、经济发展粗放型等问题。我国有限的资源、能源随着人们生产、生活需求的加大而一天天减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事实,然而资金匮乏、技术落后、观念滞后等因素使中国的企业、个人主动承担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义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为了降低资源能源的消耗速度,环境法领域内过渡行政化的管制型法律体系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这种行政化的法律执法体系在短期内固然起到了一定效果,但过于排斥市场调控的手段也导致了政府失灵的泛滥。正如有学者指出:“行政性规制作为政府配置环境资源的一个基本手段,在实施过程中经常被扭曲。当政策执行者与作用对象之间就规制实施的含义、规范与程度等内容进行扯皮和讨价还价时,政策的实施效果就大打折扣。因此,以市场机制作用为基础的经济手段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必要性日益突出。”
循环经济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和环境的配置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上一节有关科斯定理的分析可以看到,在交易费用并不非常高昂的情况下,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性”通过争议主体之间的私人协商可以很好的解决。如果在所有的环境事务中,都依靠政府行为,不但成本高,效果也不一定理想。因此环境资源的最优化配置需要的不是政府的硬性规制,而是建立另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进行自动调节。
在建立与运用市场调节机制方面,发达国家已有不少成功经验。如美国地区性的气泡政策规定:在未达到环境标准的地区内新建设施或扩建原有设施时,必须由同一地区内原有设施的压缩排放量来补偿,以保证整个地区污染物总量不超标;在未达到环境标准的地区内兴建工厂时,新厂可以向老厂支付补偿费来购买老厂的排污权。如老厂认为这一补偿费足以维持减少排污量所需费用的话,就可以通过污染控制银行,将其排污权以“信用卡”的方式出售给新厂。此外,在较发达的西方国家之间,类似区域性的“碳汇交易”也正在逐步普及,排污权或碳基金在这些地区成为环境领域的“特别提款权”。
那么,同样的制度是否可以应用于中国呢?目前来说还尚欠火候。就拿“汽泡政策”来说,在中国大部分老厂有了一定的资金积累,但由于建厂之初无相应的环保技术,而投入运营后又缺乏有效的督促机制令其加装环保设备,导致大部分老厂本身就达不到减排标准。而对于新厂来说,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政府又缺乏有关环保投资的激励机制,使得本可以安装环保设备的企业缺乏条件进行安装;即使安装了,在生产过长中由于环保设备运作维修会提高生产成本,很难保证厂方充分运用这些环保设备。总的来说,由于资金、技术的匮乏,中国根本没有环保意义上的“老厂”、“新厂”之分。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尚难顺利运作,更不用说加入到跨国的“碳汇交易”市场当中了。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资金、技术制约以及其对全球“温室效应”所作的“贡献”(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京都议定书》三大减排措施中唯一一项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使发展中国家提前融入全球范围的节能减排市场成为可能。
(二)清洁发展机制简介及蕴含的契机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作为公约实施文件的《京都议定书》,堪称全人类第一个以条约形式要求承担保护地球气候系统义务的执行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可分为两大方面:(1)明确各国对控排温室气体应担负责任,要求38个缔约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间,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平均比1990年削减5.2%(其中欧盟减8%、美国7%、日本和加拿大各6%,东欧各国减5%~8%。俄罗斯、乌克兰、新西兰维持零增长。由于原排放量较低,澳大利亚的排放量可限制在增长8%,冰岛可增加10%)。发展中国家不作指标性减排要求,但应“在适当情况下和可能范围内”制定规划改进排放模式(2)提出促进实现减排目标的三项机制,第一项称为“排放贸易(EmissionTrading,简称ET)机制”,规定发达国家之间可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难以完成减排指标的国家可花钱从超额完成的国家买入其超出的额度;第二项称为“联合履约(JointImplementation,简称JI)机制”,规定可采用“集团方式”减排,如欧盟各成员国可作为一个整体,只要总量实现排放任务即可。第三项也是最引人瞩目的、与发展中国家联系最密切的一项,称为“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该机制是一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控排温室气体领域协作双赢的新颖模式。它允许承担控排义务的国家在另一国(一般为发展中国家)投资能够减少排放量的项目,而减下来的排放数额可返还投资国,用以冲抵其本身的减排义务。相比在本国改造企业排放设施所需的高成本,发达国家更情愿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与改造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合作实现减排义务。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则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下称CDM项目)获得部分资金,同时又引进保护环境的先进技术。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之一,在2012年前所实现的二氧化碳减排量都可以进入公开碳市场进行交易。但不可忘记的是清洁发展机制的宗旨是要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我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只是暂时不需要像大多数发达国家那样承担具体减排指标,2012年后一旦这些发达国家基本实现控排指标,《京都议定书》势必启动第二步,届时包括中国在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很可能首当其冲成为国际社会一致要求严格承担减排任务的对象。在这方面我们必须予以高度警惕并抓紧时间完善我国环保建设。
本文认为,目前在我国充分运用清洁发展机制在发挥市场调节机制方面能为政府及企业双方提供便利。首先,从政府层面看,在我国搞环保建设最大的阻力在于资金和技术,而清洁发展机制不仅为发展中国家引入了国外的先进技术,而且还提供资金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有了外来的资金与技术,当地政府就不必再过分地介入减排市场进行硬性规制,而只需出台有关政策规范CDM项目的国内审定和核准,并通过对中介机构及重点行业CDM项目申报程序的培训,帮助国内企业充分的利用好清洁发展机制所提供的各种资源,使我国在温室气体减排市场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次,从企业层面看,清洁发展机制为我国具体实施的企业提供新的商机。通过引进国外环保技术特别是生产剩余物质的回收和再利用,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及环保成本。而将减排的二氧化碳额度通过审批卖给国
外碳基金还可获得一笔额外的可观收入。因此,只要企业的CDM项目能够顺利通过,环保方面的资金、技术问题便可在2012年之前暂时搁歇,而且企业也因利益趋势而乐意去开发这类减排项目。由此可见,清洁发展机制为我国带来了全新的可行的市场调节系统,政府只需规范与完善机制的操作程序即可令我国的减排市场至少在2012年之前得到最高速的运行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