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和信贷支持
中国太阳热水器行业的快速发展与政府财政的积极支持是分不开的。国家以技改贷款、国债基金等方式不断加大该行业的投入,实施产、学、研一体化开发计划。1987-1997 年,每年国家拨出1.2 亿元的技改贷款扶持可再生能源企业的技改,其中也包括了一批太阳能行业内的骨干企业;2002 年,国家又利用计改贷款和国债基金共1.75 亿元支持皇明公司1.3 亿元,辉煌公司3000 万元,丽光公司1500 万元,促进生产线改造和进行产业升级;一些地方政府也给予了相应财政支持,如北京拨款800 万元给桑普太阳能技术公司,重庆贷款5000 万给北陪玻璃仪器总厂等等。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中心
中国太阳热水器行业在国家相关政策的积极引导下,从无到有,基本形成了以企业为主导的,以高校和国家研究机构为支撑的自主研究开发体系。如清华阳光自主开发立式单靶磁控溅射铝-氮/铝选择性吸收涂层技术(国家发明专利),建立比较健全的产品研发中心;山东皇明与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所合作建立皇明中科实验室,并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建立了共同研究开发合作关系;山东力诺与德国帕尔德克玛成立合作开发公司;北京桑普继续完善了太阳能热利用研发测试体系;其他企业也在逐渐创造条件和筹备建立本企业研发机构。整个产业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
3.2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太阳热水器标准化体系初步形成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颁布16 项太阳热水器国家标准,以及3 项行业标准,初步构成了我国太阳热水器技术标准体系,为我国太阳热水器产业发展和市场规范提供了技术法规依据。
初步形成检测和认证体系
为促进我国太阳热水器产业的健康发展,加速中国太阳热水器行业商业化能力建设。原国家经贸委在联合国开发署(UNDP)/全球环境基金(GEF)“加速中国可再生能源商业化能力建设”项目中,支持国家级太阳热水器质检中心的建设并开展产品认证工作。目前已在北京、武汉、昆明建成三个中国太阳热水器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并在北京建成中国太阳热水器产品认证中心,并于2004 年全面投入运行,我国太阳热水器产品质量进入有法可依、监督执行的阶段。
3.3 国家立法
在2005 年2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将于2006 年元月1 日起实施。该法的实施对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最可靠的法律保证,并将为太阳能热水器产业带来新的机遇,促成新一轮的产业发展态势。
四、问题和建议
4.1 加大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和支持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坚持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不断完善和提高我国太阳能低温热利用技术水平,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为产业发展服务。促进我国太阳能热利用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产业规模上,要继续保持国际领先地位,在技术水平上也要赶上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开发太阳能与建筑结合的集成技术,包括工程规划、设计与工艺技术、与常规能源互补技术、控制技术,使太阳能成为安全、稳定、可靠的在建筑上应用的低温供热能源。太阳能与建筑结合,建筑也必须是节能建筑。主、被动式太阳房就是节能效果极为显著的节能建筑,国家有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应予以大力推广。
要扩大太阳能低温热利用技术应用,积极开展太阳能采暖制冷空调的技术开发和试验、海水淡化技术及其它工农业生产应用的技术开发。
4.2 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高效太阳能集热、储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如高效涂层技术、隔热透过新材料等,并实现国产化。
跟踵国际太阳能热利用科技前沿,集中优势开展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我国太阳能热利用科技研究和开发体系,建立国家级太阳能热利用开放实验室,吸收国内人才,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研究和试验;选择并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建立研究开发中心,使我国的太阳热利用的科学技术达到国际前沿水平。
4.3 规范太阳热水器产品市场
各级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法,依法管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杜绝乱检测、乱收费、乱罚款和地方保护;国家不鼓励实行太阳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准销证,各地不得以此为由对产品正常流通加以限制或实行检测、收费、罚款;各地应积极引导和要求企业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对通过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再以其它名义开展重复检测;各地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法规。
4.4 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
鼓励和推进太阳能行业内企业资源重组、整合、规模经营;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
4.5 搞好宣传普及,加大培训和信息传播力度
利用多种方式和各种媒体广泛向社会宣传利用太阳能的意义和作用,普及太阳热水器知识,推介新技术、新产品;适度举办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展览、展销会和广告宣传;加大对建筑行业关于太阳能与建筑结合应用技术的宣传。
加强对相关标准、检测等方面的宣传贯彻工作。对从事太阳热水器技术、管理和销售的人员进行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促进交流,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多渠道、多形式加速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全面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加强统计体系建设和信息交流,支持行业和企业的信息化工作,通过信息传播,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4.6 太阳能热利用专项立法
国内外的经验证明,若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取得发展和进步,都必须得到国家的支持,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立法。目前我国已有《可再生能源法》,但不够,还必须有各种可再生能源专项法,如“太阳能利用法”;在各种专项立法中应明确给予热能、燃料、油料等各种能源品种与电力开发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各地方也可以依据自身的资源、经济、社会条件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地方性的某种可再生能源法。
来源: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太阳能专业委员会 | 作者:罗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