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2000年6月,丹麦共安装了5,947台风力发电机组,总容量为2,2228.755MW,仅次于德国和美国,位于世界第三位。风电所发电量已超过10%的丹麦总用电量。
“二十一世纪能源”中的风能
1996年丹麦政府根据日本京都环境协议,出台了新的行动计划一“二十一世纪能源”。在2005年,丹麦要完成其国际义务,与1988年相比,减少20%的二氧化碳排放。
丹麦能源规划明确,2003年底,丹麦20%的用电量应由再生能源提供,预计15—16%将来自风电。
从长远来看,丹麦政府预计至2030年,风电的装机容量将达到5,500MW(其中4,000MW来自海上风电场),相当于50%的全国用电量。
风电法规
为使风电投资具有吸引力,丹麦实施了各种形式的优惠政策。
对风机制造厂商和风电场业主给予直接补贴、税收优惠和资助等激励政策,下文将主要介绍风电电价政策。
保证风电的上网电价
丹麦风能的基本扶持政策是二氧化碳和电力税收的部分返还。不管哪种发电形式,对所有电力都征收二氧化碳税,因此需要采用税收返还的方式,以避免向风电等再生能源征收。
因而,私有风机所发电量的平均售电价格约为0.60克郎/千瓦时,而电力公司仅为0.43克郎/千瓦时。
由于政府的支持,丹麦80%的风电机组是通过私人以及私人之间合作投资安装的。
海上风电场
丹麦是一个非常小的国家,显然6000台风机已使主要乡村都装有风机,越来越多的环境主义者反对到处可见的风机。将来,哪些小容量的老风机将由高效、大风机所替代,但是陆地上风机总数不可能增加很多,因此未来发展的重点将是海上风电场。
1991和1995年,电力公司在Vindeby和Tun建设了两个小规模的海上示范风电场项目,每个装机容量为5MW。政府根据现有法规允许开发海上风电项目。
1997年6月,明确了行动计划,在水深高达15米的8处海域开发风电,这些地区的理论装机容量为
28,000MW,其中可开发12,000MW。根据这些项目,政府规划2030年海上风电场将达到4,000MW。1999年,丹麦能源局原则上批准了6个海上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为790MW,但这些项目还需要等待通过具体环保评价。
未来风电电价政策
在过去的15年,丹麦采用固定的风电电价政策。事实上,它已使丹麦约14%的用电量由再生能源供应。政府制定了宏伟目标,在2003年底,增加至20%。
在1999年,议会决定废止固定电价政策,推出一个通过交易绿色电力证券的国家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新市场。
风机业主将通过全新方式销售电力。能源部虽仍须解决许多问题,但是现在已能了解其未来操作的框架,即结束固定电价的简单方式,迎接自由的、竞争更加激烈的新机制。
1999年3月3日,议会同意开放电力市场,提出丹麦的再生能源配额制,同时议会同意在2003年底,再生能源的供电量将增加至20%的用电量。目前约为14%,额外的6%将要通过供电商强制电力用户均摊来实现,即供电商购买再生能源的电力至少要达到 20%。
欧盟的首都一布鲁塞尔是丹麦从固定电价向再生能源配额制转变的主要贡献因素之一。欧盟认为,尽管欧盟政府的最终政治目标是电力的自由交易,但是由于欧盟各国政府采取不同的方式支持再生能源,因此现在还不能实施。由于在欧盟的电力系统中,目前再生能源的比例很小,所以能容忍各国采取不同的政策。然而再生能源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使欧盟达到在日本京都21世纪日程确定的承诺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加,因此明确再生能源应该具有实质性地增长。
长期来看,丹麦希望稳步降低风电成本。其他国家实施了竞标试点,风电开发被授予给报价最低的竞标者,并出台了场址使用和并入电网等规章制度。
再生能源配额制
再生能源配额制确定了供电配额中再生能源电量的标准或最小要求。政府简单地确定具体的或逐渐增加的再生能源的供电量。用电量的增长将增加再生能源的供电量,市场确定一个保证新增绿色电力容量持续增长的电价。
认同电力的“绿色价值”的机制是绿色证券,根据再生能源发电商提供电量的多少,按比例向他们颁发绿色证券。
供电公司或配电公司强制用户购买由绿色证券代表的一定数量的再生能源电量,这将创造绿色证券的市场需求。
基于再生能源的发电量来发放绿色证券。如果需求超过供应,这意味着再生能源电量不能满足政府的额度,绿色证券的价格将上涨,并将持续上涨直至满足投资者的合理收益,此时安装新增容量以满足配额的要求。如果配额超过需求,证券的价格将下跌,安装新增容量将不具吸引力。
丹麦市场的具体实施细节目前还没有准备好,但是其框架如下:
1、在今后10年间,确保风机业主的上网电价为0.33丹麦克朗/千瓦时;
2、保证绿色证券的最低价格为0.10丹麦克朗/千瓦时,最高为0.27丹麦克朗/千瓦时;
3、这意味着所有风机业主将能获得的最低0.43和最高0.60丹麦克朗/千瓦时的电价。
目前的固定电价机制中,度电电价为风机安装所在地的销售电价的85%(全国平均为 0.33丹麦克朗/千瓦时)加税收返还,共为0.60丹麦克朗/千瓦时。
新体制中,为使风机业主可能获得与旧体制中同样的电价,妥协的结果是规定绿色证券的最高价格为0.27丹麦克朗/千瓦时,但是否能行应需继续观察。
然而,如果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种更有成本效益的增加容量的方法,可以肯定有些人必须接受少赚钱。市场体制的思路是,通过引进再生能源发电商间的竞争和消除暴利的可能性,来减少成本,增加再生能源的容量。最低发电成本的再生能源的发电商将获得最大利润。
价格竟争自然将进一步传递给系统深层。与旧体制相比,再生能源业主将要求制造商和土地所有者提供更低的价格。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风机实际价格能反映出发电成本。风机选型的唯一正确方法是在风机预期的使用年限内,计算风机的度电价格(风机价格与年发电量之比)。最贵的风机可能它的运行维护费用最低。
丹麦并非唯一国家进行再生能源配额制试点,美国加州和荷兰也采用类似的机制,但是他们没有丹麦那么大的宏伟目标,也不具有同样的政策支持。
市场放开一定不要错误地理解为没有规范。立法是市场有序运作的保证,但是明确框架后,立法者的干预应保持最低限度,否则市场的价格将反映政策决策的预期,并非基本的经济关系。
领导这一新市场通过雷区需要丹麦能源局保持清醒头脑。市场不是目标,它仅仅是一个实现目标的工具,即2003年,再生能源供应20%的电量,2030上升至50%。
来源:2000环境、可再生能源和节能国际研讨会 | 作者:Carsten Bleis VEST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