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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拟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主体地位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 发布日期:2023-09-26 | 作者: | 点击次数:

国家发改委:拟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主体地位

09:39:00 中新经纬

国家发改委网站25日发布公告就《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的经营主体地位,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

《征求意见稿》所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征求意见稿》提出,配电区域应按照行政区域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确定的地理范围,结合电网存量资产分布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尽量保持配电区域的完整性及连续性,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等情形,影响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的落实。

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的经营主体地位,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置:

(一)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股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共同运营区域配电网;

(二)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

(三)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租赁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租借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运营;

(四)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按照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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