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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文破解弃能难题

文章来源:科技日报 | 发布日期:2019-06-05 | 作者: | 点击次数:

面对资源和环保的压力,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正在持续扩大。2018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1.87万亿千瓦时,但在同年,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加起来超过1000亿千瓦时,与三峡电站2018年全年的发电量大致相当。

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2012年以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水电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26.7%。2019年一季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388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其中,光伏发电44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6%;生物质发电24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6.7%。

在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2019年一季度,新疆、甘肃和内蒙古弃风率分别为15.2%、9.5%和7.4%;全国弃光率2.7%,新疆(不含兵团)、甘肃和青海的弃光率分别是12%、7%和5%。

这主要是因为各地可再生能源基地是先建的,电网、用户等与基地对接不是很顺畅。在没有消纳责任要求约束和现有电力电网规划、建设、运行方式下,电源电网统筹协调能力不足,导致本地消纳和外送能力潜力无法发挥。

国家能源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弃风主要集中在新疆、甘肃地区,弃风电量和弃风率都比较高;内蒙古弃风率已大幅下降,但因装机量大,弃风电量仍然较高;吉林、黑龙江的弃风率也较高;水电主要是西南水电存在送出问题。

此外,目前,受系统调峰能力不足、市场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我国可再生能源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限电问题。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其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通知》实行消纳保障机制,也符合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法律要求。可再生能源消纳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加强合作、共同努力,联合推动保障机制的落地。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借鉴国际经验,《通知》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就是在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总体框架下,依法建立强制性市场份额标准。即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要求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或用电量,均应达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相对应的消纳量。实行消纳保障机制的目的就是促进各省级行政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同时促使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通知》明确,逃避消纳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市场主体将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消纳保障机制对政府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对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或超过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省级行政区域予以奖励,对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要求限期整改,将消纳量与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强度“双控”考核挂钩;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电力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逃避消纳社会责任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依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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