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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再生能源制度尚待完善

文章来源:中国电业 | 发布日期:2018-08-24 | 作者: | 点击次数: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我国保障能源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培育和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截至2018年2月,全国规模以上水电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9887万千瓦,风电并网装机容量达到16725万千瓦,太阳能发电并网装机容量达到13879万千瓦,生物质能发电并网装机容量达到1565万千瓦,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62056万千瓦,占全国规模以上电厂总发电装机容量的36.4%。2017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超过1.6万亿千瓦时,占全国规模以上电厂发电量的25.6%。经过最近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实力明显增强,技术进步明显,设备制造和产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在各项配套政策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环境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开始步入全面、快速、规模化发展的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并已经成为我国电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已从过去技术装备和开发建设能力方面的约束,转变为市场和体制方面的制约,突出体现为当前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困难。落实国家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和确保有效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一是法律和政策落实上缺少可考核的核心目标。《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但缺乏针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地方政府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具有约束力的考核机制。二是《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缺乏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政策措施不协调,无法保障政策落实和目标实现。现行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主要针对发电侧,缺少激励产业中下游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同时各项政策之间缺乏统筹协调,甚至相互抵触。三是电力技术体系和运行机制仍不适应大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现行的电力运行管理机制主要以可控的常规电源为管理对象,行政管理以年度发电计划为基本手段,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特点不适应,电力运行过程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及利用存在严重障碍。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建设现代能源体系,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着力推动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变革,优化能源供给结构;坚持生态优先,以重要流域龙头水电站建设为重点,科学开发西南水电资源;继续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积极支持光热发电;加快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积极开发沿海潮汐能资源;完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扶持政策。这就要求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国家必须采取措施,继续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扩大应用规模,提高有效利用水平,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体系的融合,努力提高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和产业进步。

可再生能源产业管理面临协调和管理困境。解决这些问题仅靠常规政策手段已经很难奏效,必须进行重大的制度创新。进行制度创新的途径之一是建立有效地调整各方利益分配,落实地方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消除可再生能源电力发电消纳障碍的新制度,提升消费侧消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公众意愿,促进电网加快建设步伐,为建立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政策以适应制度创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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