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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争取2020年“开动”3万辆新能源车文章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5-12-28 | 作者: | 点击次数:
为加快推进海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支撑海南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战略实施,省工信厅拟定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从今天起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0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底,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完善。争取在全省范围内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万辆,累计建设充电桩2.5万个以上。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全省范围全面推广,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公车优先选用新能源车。为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公交车、出租车、租赁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景区观光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从2016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建充电设施。同时,加快推进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提出充电设施总量目标和规划布局;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网络。全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省内配套多种财政补贴。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予以补贴。省内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按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省级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比例按照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实时调整。 此外,对于经营性分散充电桩等公共充换电服务设施,按主要设备投资额给予财政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5%,市县城市财政补贴15%;对于大型经营性集中充换电服务设施,按主要设备投资额给予3年期贷款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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