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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量产门槛提高

文章来源:新京报 | 发布日期:2007-03-09 | 作者:尹蔚 | 点击次数:

本报讯(记者尹蔚)3月7日,国家发改委颁布《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规定由发改委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并制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还处于研发的起步阶段,意见稿具有前瞻性,对新能源汽车生产起到规范引导作用。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认证中心相关人士表示,标准细则的制定将会考虑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的实际状况,初期将不会定得太过严格。

发改委负责生产准入管理

“获得发展改革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意见稿表示,发展改革委会商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任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等的不同,意见稿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技术阶段,管理严格程度逐渐放宽。对起步期产品只能小批量试生产,并在批准区域、范围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内销售、使用;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道路机动车辆相同。

量产门槛将提高

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多达15项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以不超过20%为上限,但现场考核否决项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就视为不通过。

规则显示,否决项项目包括: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应具备与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同时,进入正式生产阶段的产品还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汽车行业知名分析师贾新光表示,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整体还处在研发阶段,未进入产业化,而意见稿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量产的门槛。一些小型民企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将受到限制。

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的范围,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如超级电容器、飞轮等高效储能器)汽车等。

通过采购新能源汽车完整车辆、二类及三类底盘改装而形成的汽车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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