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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在中国市场潜力巨大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日期:2006-06-27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协议书》中明确约定:2008-2012年,所有发达国家要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为减少发达国家为达到减排目标而付出的代价,《京都议定书》引入了并且提出了三项可以在境外减排的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允许发达国家以成本有效方式在全球减排温室气体。

    CDM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

    CDM规则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二氧化碳、排放1吨N2O相当于310吨二氧化碳,排放一吨HFCs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二氧化碳。这就是二氧化碳当量的概念。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行程序。发改委成为我国CDM的主管机构,对于中国企业卖废气获取的收益作出了如下规定: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受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潘家华和国内碳交易咨询公司天擎动力董事长朱京京介绍,由于国家希望引导企业开展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的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比例在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上分别为65%、30%和2%。

    据统计,发达国家为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在2008-2012年的5年时间里,每年将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约2亿-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中国每年将可以提供其中的1亿-2亿吨。

    不过,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实际的规模可能更大。国际著名的碳交易中介机构Camco国际首席运营官Alex Westlake认为,2008-2012年中国的CDM市场规模大约为10-1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截至今日,中国有51个项目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10个项目得到联合国CDM理事会批准。这10个项目每年能产生2500万吨的CO2减排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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